(2010年11月30日 國家測繪局 測辦〔2010〕97號)
重慶市規劃局:
《重慶市規劃局關于涉密測繪成果審批與使用管理有關問題的請示》(渝規測字 〔2010〕41號)收悉。經研究,現就你局貫徹落實《國家測繪局關于進一步加強涉密測繪成果行政審批與使用管理工作的通知》(國測成發〔2010〕6 號,以下簡稱《通知》)中的有關問題批復如下:
一、關于涉密測繪成果的保密期限。涉密測繪成果具有較強的穩定性,長期關系國家安全和 利益。根據國家測繪局、國家保密局依法制定頒布的《測繪管理工作國家秘密范圍的規定》(國測辦字〔2003〕17號),涉密測繪成果的保密期限均為長期, 在國家測繪局、國家保密局作出解密決定以前,其他機關、單位應當對其生產、保管、提供和使用的涉密測繪成果長期采取保密措施,不得擅自決定解密。
二、關于使用單位及時銷毀涉密測繪成果。根據國家保密法規政策和測繪成果管理法規規 定,承載涉密測繪成果的紙介質、光介質、電磁介質等載體除正在使用,或者按照有關規定留存、存檔外,應當及時予以銷毀。涉密測繪成果使用單位應當嚴格執行 國家規定,在使用目的或項目完成后,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及時到保密行政管理部門審查確認的機構銷毀涉密測繪成果載體,由專人核對、清點、登記、造冊、報批、 監銷,并報提供成果的單位備案。使用單位不得私自銷毀國家秘密載體。
根據《測繪成果管理條例》的規定,使用單位在申請使用涉密測繪成果時,應當具有明確、 合法的使用目的,必須向審批機關提供關于使用目的的具體的明確的證明材料。各級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在行使職責時,應當監督檢查使用單位是否將成果資料用于審 批許可使用的項目,是否在項目完成后已經及時銷毀涉密測繪成果等。
近兩年,根據中央要求和實際工作中暴露出的問題,國家測繪局反復明確提出使用單位應當 及時銷毀涉密測繪成果,《通知》進一步重申并提出具體的銷毀時限要求。在此之前使用單位通過正常程序取得并儲存的涉密測繪成果資料,除按照有關規定留存、 存檔,或者被授權正在使用外,應當盡快安排予以銷毀。
三、關于涉密測繪成果使用情況的跟蹤檢查。各級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嚴格依照《行政許可法》及測繪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開展涉密測繪成果提供使用情況的監督檢查,對在涉密測繪成果保管、利用、銷毀等過程中發生的違法行為,要依法予以嚴 肅查處;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我局將組織研究你局提出的制定具體管理辦法的意見。在國家出臺新的政策規定之前,各級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嚴格遵照現行法規政策和《通知》要求開展監管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