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9月9日 國家測繪局 成果函〔2008〕87號)
新疆維吾爾自治區測繪局:
你局《關于中外合資(合作)企業使用保密測繪成果有關問題的請示》(新測行 〔2008〕25號)收悉。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測繪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測繪成果管理條例》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規定,批復如下:
一、新疆金川礦業有限公司(中澳合資企業)擬在新疆伊犁招標開展地形圖測繪和勘探鉆孔測量活動,必須是經國務院及其有關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準開展的經濟、文化、科技等合作項目中需要進行的測繪活動。凡不屬于實施合作項目需要的,不得開展或組織開展各種形式的測繪活動。
二、合作項目所需測繪活動,禁止在同一地區、同一點上同時采用國家坐標系統和國際坐標系統獲取提供測繪成果。
三、實施測繪的單位必須依照國家相關保密法律法規和《測繪管理工作國家秘密范圍的規定》(國測辦字〔2003〕17號),對涉密測繪成果嚴格保管,依法報經你局審批后方可向新疆金川礦業有限公司提供使用。
四、測繪任務完成后,實施測繪的單位應當依法向你局匯交測繪成果副本。
五、請你局根據批復意見進行處理,并加強監督管理。制止違法測繪行為,防止泄露國家秘密,切實維護國家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