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境損害司法鑒定 (空氣污染損害鑒定)
人與自然和諧共生
空氣污染,又稱為大氣污染,按照國際標準化組織(ISO)的定義,空氣污染通常是指:由于人類活動或自然過程引起某些物質進入大氣中,呈現出足夠的濃度,達到足夠的時間,并因此危害了人類的舒適、健康和福利或環境的現象。
換言之,只要是某一種物質其存在的量、性質及時間足夠對人類或其他生物、財物產生影響者,我們就可以稱其為空氣污染物;而其存在造成的現象,就是空氣污染。
法律規定
1 污染環境行為致環境空氣損害鑒定:
包括識別特征污染物,確定環境空氣基線,確認環境空氣質量與基線相比是否受到損害,確定環境空氣損害的時空范圍和程度,判定污染環境行為與環境空氣損害之間的因果關系,制定廢氣治理方案建議,評估環境空氣損害數額,評估治理效果等。
2 環境空氣污染致植物損害鑒定:
包括確定植物(包括農作物、林草作物、景觀或種用等種植物和野生植物)損害的時間、類型、范圍和程度,判定環境空氣污染與植物損害之間的因果關系,制定植物恢復方案建議,評估植物損害數額,評估恢復效果等。
3 環境空氣污染致動物損害鑒定:
包括確定動物(包括家禽、家畜、特種、娛樂或種用等養殖動物和野生動物)損害的時間、類型、范圍和程度,判定環境空氣污染與動物損害之間的因果關系,制定動物恢復方案建議,評估動物損害數額,評估恢復效果等。
4 室內空氣污染損害鑒定:
包括確認住宅、辦公場所、公共場所等全封閉或半封閉室內環境空氣質量與基線相比是否受到損害,確定室內空氣污染損害的時空范圍和程度,判定室內空氣污染的原因,制定室內空氣污染治理方案建議,評估室內空氣污染損害數額,評估治理效果等。
5 室內空氣污染致人體健康損害鑒定:
包括確定人體健康損害(如死亡、疾病、癥狀或體征等)的時間、類型、范圍和程度,判定室內空氣污染與人體健康損害之間的因果關系,評估人體健康損害數額等。
[人與自然和諧共生] 典型案例
案例特點
該案件為通過VOCs走航監測發現案件線索查處的一起超標排放大氣污染物的案件。在該案件中,通過對園區及附近道路進行全覆蓋的走航監測,排查出了TVOCs濃度異常點位,市、區兩級生態環境部門聯合對該涉案企業進行了查處,并責令企業于1月11日至21日停產整治。
案情描述
2022年1月10日,某某市生態環境局某某分局組織對某工業園區開展夜間走航監測。走航監測顯示總體情況較好,但發現1處TVOCs濃度異常點位,位于某包裝材料公司南側,主要成分為乙酸乙酯和甲苯,峰值濃度在269.80ppb。經執法人員研判分析,基本鎖定污染源頭為該包裝材料公司。
2022年1月11日,市、區兩級生態環境執法人員對該企業開展突擊執法。現場檢查時,該企業涂布工序正在生產,RTO(蓄熱式熱力焚化爐)焚燒處理裝置正在運行。現場RTO區域異味較重,便攜式VOCs檢測儀測試顯示該區域數據明顯超標。監測人員對該區域進行采樣,經監測無組織非甲烷總烴濃度分別為145,305,154,152毫克/立方米,小時平均值189毫克/立方米,超過《工業涂裝工序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DB33/2146-2018)表5規定的限值(監測點處1小時平均濃度限值為10毫克/立方)。
經調查,該企業廢氣無組織嚴重超標的主要原因為該企業前期RTO焚燒處理裝置檢修后,兩個1.5米*1.1米的檢修口部分螺絲未安裝、未擰緊,長時間運行以后檢修口出現了松動不密封的情況,企業疏于日常管理和巡視巡檢,未嚴格落實環保主體責任,導致部分未經處理的廢氣直接從檢修口排放。現場查明上述原因后,生態環境部門責令企業立即停產整治。
處理結果
該企業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條之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條第(二)項之規定和《浙江省生態環境行政處罰裁量基準規定》相關裁量基準計算,決定處罰人民幣壹拾捌萬元。同時,依據《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實施按日連續處罰辦法(2014)》第五條第(一)項之規定,生態環境部門同步啟動了實施程序,并于2022年2月16日開展復查,確認企業已整改到位且監測達標后終止按日連續處罰流程。